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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83章 制定规则,保护居民安危
作者:梦想当咸鱼  | 分类:历史军事  | 更新时间:2025-11-14 14:11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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妞
妞
被
成
功
解
救
,
拐
子
赖
婆
子
落
网
伏
法
,
案
件
虽
已
了
结
,
但
其
带
来
的
警
示
却
远
未
结
束
。

这
起
光
天
化
日
之
下
、
发
生
在
最
繁
华
市
集
的
拐
卖
未
遂
案
,
如
同
一
记
警
钟
,
重
重
敲
打
在
季
如
歌
和
所
有
北
境
管
理
者
的
心
头
。

北
境
的
繁
荣
吸
引
了
人
才
、
资
金
和
机
遇
,
但
也
无
可
避
免
地
吸
引
了
罪
恶
。
人
口
基
数
的
急
剧
膨
胀
和
流
动
性
的
增
加
,
使
得
原
有
的
、
相
对
粗
放
的
管
理
模
式
出
现
了
明
显
的
漏
洞
。

赖
婆
子
这
样
的
惯
犯
能
混
迹
市
井
多
年
而
未
受
察
觉
,
直
至
此
次
险
些
得
手
,
暴
露
了
北
境
在
人
口
管
理
和
治
安
监
控
上
的
薄
弱
环
节
。

议
事
堂
内
,
气
氛
凝
重
。
各
部
门
主
管
齐
聚
,
总
结
此
次
事
件
的
教
训
。

治
安
队
正
首
先
请
罪
,
承
认
在
流
动
人
口
登
记
、
重
点
区
域
巡
查
和
快
速
反
应
机
制
上
存
在
不
足
。

民
政
司
官
员
也
检
讨
了
对
特
定
区
域
(
如
棚
户
区
)
的
管
理
疏
忽
。

市
舶
司
则
表
示
,
目
前
对
短
期
来
访
商
旅
的
登
记
和
追
踪
主
要
依
赖
于
商
队
自
查
和
口
岸
登
记
,
对
其
中
个
别
人
员
的
具
体
动
向
难
以
完
全
掌
握
。

季
如
歌
听
完
众
人
的
汇
报
,
脸
上
看
不
出
喜
怒
,
但
眼
神
却
比
往
常
更
加
锐
利
。
她
没
有
急
于
斥
责
,
因
为
问
题
的
根
源
在
于
北
境
发
展
太
快
,
旧
有
的
管
理
体
系
已
经
跟
不
上
现
实
需
求
。

“
此
事
,
非
一
人
一
司
之
过
。
”
季
如
歌
开
口
,
声
音
平
静
却
带
着
不
容
置
疑
的
力
量
,
“
乃
是
北
境
发
展
必
经
之
阵
痛
。
然
,
痛
过
之
后
,
需
有
改
变
。
”

她
站
起
身
,
走
到
悬
挂
着
的
北
境
新
城
地
图
前
,
目
光
扫
过
上
面
标
注
的
各
个
区
域
,
下
达
了
一
系
列
新
的
、
更
为
严
苛
和
精
细
的
管
理
指
令
:
一
、
建
立
“
全
域
访
客
登
记
追
踪
体
系
”
。
所
有
进
入
北
境
的
人
员
,
无
论
来
自
何
地
,
因
何
目
的
(
经
商
、
务
工
、
探
亲
、
游
历
)
,
必
须
在
入
境
口
岸
或
指
定
登
记
点
进
行
详
细
登
记
,
包
括
姓
名
、
籍
贯
、
年
龄
、
体
貌
特
征
、
入
境
事
由
、
预
计
停
留
时
间
、
在
北
境
联
系
人
或
住
址
等
。
发
放
带
有
编
号
和
基
本
信
息
的
临
时
身
份
凭
证
(
类
似
腰
牌
或
纸
牒
)
。

二
、
推
行
“
住
址
报
备
与
核
查
制
度
”
。
所
有
在
北
境
停
留
超
过
三
日
的
访
客
,
必
须
向
所
在
地
的
坊
正
(
基
层
管
理
人
员
)
报
备
详
细
住
址
。
坊
正
需
定
期
核
查
,
确
保
人
址
相
符
。
短
期
商
队
需
指
定
集
中
驻
地
,
由
队
首
负
责
管
理
报
备
。

三
、
加
强
“
重
点
区
域
监
控
与
巡
逻
”
。
对
集
市
、
港
口
、
客
栈
、
棚
户
区
等
人
员
复
杂
、
流
动
性
大
的
区
域
,
增
派
便
衣
治
安
员
和
固
定
岗
哨
,
实
行
不
间
断
巡
逻
和
高
密
度
监
控
。
利
用
新
建
的
瞭
望
塔
和
改
进
的
传
讯
系
统
,
提
高
快
速
反
应
能
力
。

四
、
明
确
“
律
法
红
线
与
惩
戒
措
施
”
。
再
次
向
所
有
入
境
人
员
强
调
北
境
律
法
,
尤
其
明
令
禁
止
拐
卖
、
盗
窃
、
欺
诈
、
斗
殴
等
恶
性
行
为
。
一
旦
触
犯
,
无
论
身
份
背
景
,
一
律
严
惩
不
贷
。

轻
则
罚
款
、
杖
责
、
驱
逐
出
境
,
重
则
劳
役
、
监
禁
乃
至
死
刑
。
并
建
立
“
北
境
黑
名
单
”
制
度
,
所
有
被
驱
逐
或
依
法
惩
处
者
,
其
信
息
录
入
黑
名
单
,
永
久
禁
止
再
入
北
境
。

五
、
此
规
定
适
用
于
所
有
人
,
包
括
北
境
本
地
居
民
。
北
境
居
民
若
作
奸
犯
科
,
同
样
依
法
处
置
,
绝
无
偏
袒
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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